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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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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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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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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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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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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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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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整改,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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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四川省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四川省規范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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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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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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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內,未產生嚴重后果,且及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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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四川省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四川省規范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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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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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指標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規范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按規定設置衛生設施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按規定定期檢查、清洗和維護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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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整改,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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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四川省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四川省規范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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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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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共場所乙類場所衛生設施設備不符合衛生標準或規范要求的;公共場所衛生設施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的;衛生設施設備被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的;重復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衛生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規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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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整改,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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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四川省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四川省規范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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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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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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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產生嚴重后果的,且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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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四川省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四川省規范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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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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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條規定的“可并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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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產生嚴重后果的,且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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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四川省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四川省規范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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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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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七十一、七十四條規定的“可并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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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產生嚴重后果的,且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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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四川省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四川省規范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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